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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員工回家過年拒帶電腦工作被開除”一事引發公眾關注。今天,我們一起聊聊“打工人”春節加班不能忽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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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留守崗位不能算加班?沒道理!
有說法稱,既然“就地過年”是響應國家號召,單位讓員工春節加班就可以不按加班處理。
用人單位不能把提倡就地過年當成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借口,加班費不能因為提倡就地過年而“就地蒸發”。如果企業沒有安排加班,并且企業加班制度里沒有規定自愿加班屬于加班,那么自愿上班不能認定為加班。但是,如果企業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認定為加班,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節假日可隨意安排員工加班?不可以!
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非必要或不合理的加班,職工有權說“不”。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過節發放福利可沖抵節日加班工資?不行!
專家提醒,企業鼓勵職工就地過年發放的新年紅包、加班補貼、過節安家費等都屬于福利,不能用于沖抵春節期間職工的加班工資。

圖片來源:中工網
2021年2月12日至2月14日為法定放假時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此期間加班的,都應當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不得以補休等方式代替。
2月11日、2月15日至2月17日為休息日,不同的企業則有不同的加班工資法定標準。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來說,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支付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加班工資為職工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倍。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按職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報酬。
春節加班=春節值班?兩碼事!
根據《勞動法》,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其工作強度與正常工作期間相當。而值班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認為,值班是指職工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負擔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的責任(如安全、消防、節假日值守等),對勞動者工作強度要求不高。

圖片來源:中工網
要界定在過年期間的某項工作是值班還是加班,必須依照勞動合同內的有關條款,判斷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合同內所約定的“本職范疇”,是否具有“生產性”,以及能否為企業創造收益。
加班的工資待遇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而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春節后返工因疫情被隔離,工資停發?違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相關專家認為,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但因當地政策需要14天居家隔離觀察而不能上班的,能以居家辦公等形式不影響工作完成的,需要正常發放工資。不能以居家辦公等形式提供勞動的,也可以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周文婧)
相關資料:綜合工人日報、中國勞動保障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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