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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盧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等作出規定。
據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亦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打擊此類犯罪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特別是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意見二》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系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李睿懿指出,對于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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