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市人社局獲悉,《關于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發布,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調整后發放標準為: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申請轉移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終止或者解除時間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確定;終止或者解除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確定。(記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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