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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范慧瑾、通訊員黃姍)3月22日,湖北省醫保局、省衛健委聯合下發《關于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并明確收費標準。該《通知》自3月23日起執行。
《通知》要求,全省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單次檢測服務費最高限價為5元,不得上浮,下調不限;單次檢測服務費和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費用總和不得超過15元;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實行零差率銷售。
《通知》強調,群眾在公立醫療機構單純進行抗原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一般診療費)。對群眾購買檢測試劑進行抗原自測的,不得收取抗原檢測服務費。
此外公立醫療機構所需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按規定在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進行采購,杜絕線下采購。公立醫療機構應主動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嚴格按規定向群眾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規范自身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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