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歲少年小浩(化名)騎電動三輪車上路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記者9月2日從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獲悉,此案近日已判決,小浩父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死者家人各項損失82萬余元。
交管部門認定小浩負事故全部責任,司法鑒定死者杜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骨骨折,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法院審理認為,小浩作為侵權人應當對杜某的家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浩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記者王平楊偉 通訊員 陳敘鳴)

來源:河南日報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