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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貴州省檢察機關獲悉:一烤魚店老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售賣最終獲刑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2.4萬余元,烤魚店老板承擔刑事責任是他咎由自取,關鍵是如何判罰他賠償,這是對檢察機關一種考量,讓店老板賠償32.4萬余元的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2022年5月10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烤魚店進行日常現場檢查中發現,烤魚店庫房內進門處靠右側有一桶棕黑色的油脂,庫房最里側發現有一個鋁制桶,桶內裝滿食物殘渣,烤魚店炒制配菜的廚房里發現約為70升的棕黑色油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遂對烤魚店進行查封并決定立案調查,7天后,案件移交送公安機關。
2022年6月2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同月17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2023年2月7日,公安機關偵查后向七星關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烤魚店老板聶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聶某某在七星關區招商花園自營烤魚店內,為節約經營成本,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后過濾“地溝油”,用新油與“地溝油”混合煉制后制作烤魚。經鑒定,涉案棕黑色油脂中鉛含量超標,長期食用鉛超標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檢察官審查發現,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于是通過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將該線索移送公益訴訟辦案團隊。公益訴訟辦案團隊第一時間介入該案,組織團隊成員從該案違法犯罪行為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因果關系、銷售時間跨度長、具體銷售數額、證據時效性等方面多次進行分析論證。認為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立案條件。
七星關區檢察院決定將該案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同時該院成立了地溝油案專項辦案組。
問題:烤魚店賣出多少魚?
據聶某某供述,其從2021年8月就開始經營烤魚店,那到案發時的一年多時間,烤魚店總計生產出多少地溝油?賣出多少烤魚,得了多少錢?懲罰性賠償金該如何算?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聶某某的訊問筆錄、相關證人及書證進行了核查比對分析,發現該烤魚店沒有收銀系統,日常收支由聶某某的大嫂冉某做手工賬,現場只查獲了一本自2022年2月17日至5月9日期間的手工賬本(之前手工賬本已無法查證),營業收入為100.76萬元。
在詢問過程中,檢察官發現烤魚店營業收入中包含未使用地溝油制作的土雞爆大蝦、牛肉爆大蝦、酒水飲料等費用,無法從中區分出銷售烤魚與其他菜品的價格,如果以總營業額作為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顯然不夠客觀公正。
由于聶某某生產地溝油制作烤魚時間長,單人作案,方式比較隱蔽,手工賬本只記錄了一段時間的收支賬目,記錄并不完整,且每天只記錄收入和支出賬目總賬目,并沒有每一筆的支出明細,無法計算出這段時間銷售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銷售金額。
檢察官同時根據聶某某的訊問筆錄,發現烤魚店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過濾后的“地溝油”,按照1比3的比例加入新鮮的大豆油,在熬制的過程中加入大蔥、花椒等香料。檢察官了解到新鮮的大豆油是從桂花市場一店面購買,通過詢問供油商、提取交易記錄固定證據。
辦案檢察官發現,雖然可以根據購買的大豆油的數額及在制作過程中地溝油和大豆油使用比例計算出這一段時間的用油量,從而計算出生產“地溝油”的總價值。但是,由于“地溝油”沒有單獨計算價格,用這種計算方式也無法認定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銷售價款。
詢問筆錄中稱,烤魚店按活魚毛重每斤40元的價格賣給顧客,配菜不算錢,長期以來聶某春一直給該烤魚店配送活魚,能否通過購買活魚的價格來推算銷售烤魚的價款?
檢察官找聶某春進行詢問這段時間向該烤魚店銷售的活魚數量,因聶某某與聶某春是同鄉,了解到的情況對計算也不利。
經過檢察官進一步宣講刑事政策,聶某春最終如實陳述,他這一段時間給聶某某送的都是江團魚,每次送活魚的時候都是冉某線上支付的,聶某春提供了他與冉某的支付交易記錄以及每斤銷售烤魚的價格。
最終,聶某春出示烤魚店給付的活魚魚款共計12985元,按照當時江團魚每斤16元市場價格計算,聶某春出售給聶某某的烤魚店的江團魚重量共計811.56斤。通過計算,這段時間銷售使用“地溝油”制作烤魚的價款合計為3.2萬余元。
結果:判罰十倍賠償金
2023年3月28日,七星關區檢察院以聶某某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聶某某承擔賠償金32.4萬余元。
為確保認定事實準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在提前介入階段,在對地溝油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依法提出對提取的地溝油進行鑒定的引導偵查意見,針對地溝油的定性問題,向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專家咨詢,根據食品安全法,“兩高”司法解釋等規定,地溝油是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物質,以餐廚垃圾回收加工并使用的油應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通過鑒定檢出有毒、有害物質。
該案系七星關區首例生產地溝油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了通過該案警醒食品行業從業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七星關區檢察院積極與法院就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訴求進行反復溝通,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4月21日,七星關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聶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出示的證據及認定的銷售金額未持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5月10日,法院公開作出一審判決,以聶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責令聶某某承擔其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32.4萬余元。
來源: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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