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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被車撞到受傷了,責任一定是駕駛人來負嗎?今年5月,張某某的寵物犬就被車撞傷了,因此產生了6800多元的治療費。張某某向法院起訴了駕駛人,向他索賠治療費,結果如何,我們一起來看。
市場內寵物犬未拴繩被撞
主人索賠法院駁回
張某某的寵物犬當時在一個酒店用品市場的內部道路上,繆某開車過來時右前輪碾壓到了寵物犬,繆某發現異常后減速查看,這時張某某也發現了愛犬被撞,把繆某攔了下來,之后寵物犬從車下爬了出來,因為受傷后續產生了6800多元治療費,可是繆某卻并沒有為治療費買單,于是張某某把繆某和繆某的單位告到了法院。

五華區人民法院黑林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原告張某某向法院申請,要求繆某及他的單位,要連帶賠償他為治療他的愛犬多多,所支出的治療費6千余元,因為他認為繆某在駕駛車輛行駛的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駕駛義務,沒有仔細觀察路面情況,同時繆某駕駛的車輛是他的單位所有,因此他將兩者都同時列為了被告。”
可是繆某卻并不認為自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五華區人民法院黑林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因為他覺得這只小狗當時沒有牽繩,第二個這只小狗正好處于他的駕駛盲區,他自己在駕駛的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
最后,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寵物犬主人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在這個案件中,開車的繆某確實撞到了張某某的寵物犬,可是為什么繆某不需要負責呢?

五華區人民法院黑林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明確規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犯他人權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原告要舉證來證明被告繆某,在這個案件中是存在過錯的,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繆某在本案中存在過錯。”
相反,原告張某某卻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因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遵守社會公德,不能妨礙他人生活。

五華區人民法院黑林鋪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根據昆明市養犬的相關條例,也規定了養犬人在特別的場合,帶犬出行需要給犬只系犬繩,掛犬牌,并且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牽引,同時該條例還明確了,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商場賓館等等場所,如果養犬人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了犬只的傷亡,要由養犬人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事發時,張某某并沒有給寵物犬系犬繩進行牽引,并且放任愛犬在商場內部道路行走,因此這起事故應該由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來源:YNTV2都市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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