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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某小區的業主陳老伯和李姨帶頭籌集開展小區增設電梯項目。電梯加裝完畢投入使用后,小區內某棟樓三樓業主彭老伯要求使用電梯,因為根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文件中關于“第三層住戶可以不分攤費用”的規定,他無須分攤建設費費用,現在他要求繳交管理費并使用電梯。對此,陳老伯、李姨認為,電梯項目的籌集階段,彭老伯沒有參與實際出資,所以他應該補交電梯建設費用后,才能給他繳交管理費并使用電梯。雙方協調未果,彭老伯將兩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向其提供電梯門禁卡并開通通行權限。
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為,“第三層住戶可以不分攤費用”非絕對不用出資,增設電梯所需資金最終仍需所有業主協商確定分攤比例。與彭老伯同層業主是在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下才對增設電梯享有使用權,彭老伯在沒有出資及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張其有權使用增設電梯,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對于彭老伯主張其有權使用增設電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彭老伯訴求。
本案中,未分攤電梯增設費用住戶要求共享電梯增設成果,法院明確不予支持無償“蹭便梯”的司法立場,彰顯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文/記者:章程 通訊員:汕法宣)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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