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氣轉涼,進入秋季,不少人有去澡堂泡澡的習慣,然而,令人身心放松的浴室和澡堂也可能存在風險!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七旬老人獨自前往浴室泡澡溺亡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七旬老人泡澡時不幸溺亡
一天下午,上海一位七旬老人吳某獨自前往一處公共澡堂泡澡,下午3時許,澡堂工作人員發現老人臉朝下,身體浮于水面,已無生命體征,遂告知浴室老板陳某,陳某隨即撥打了110和120。
次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確認書,載明老人吳某主要死亡原因為生前溺死。死者家屬因就賠償與浴室無法達成一致,遂向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
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老人溺亡的主要原因,浴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依法判令浴室賠償損失50余萬元。
被告浴室方面則認為↓↓↓
老人系在泡澡時溺水死亡,與浴室是否采取了防護措施沒有關系,且浴室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在大廳內張貼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提示語。
老人經常到此浴室泡澡,對于浴室環境非常熟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的身體狀況和行為能力應該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老人突然溺亡,在浴室已經積極救助的情況下,浴室并無任何的侵權行為和過錯,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浴室承擔30%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所負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應根據其行業的性質、特點和條件,在合理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險情、阻止損害的發生。
被告提供的浴室懸掛照片雖標識了“70歲以上老人必須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語,但事實上其并未阻止老人多次獨自進入浴室,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已事先特別提醒和告知有人員陪同才能進入。
死者為70周歲以上老人,被告更加應盡到照看等注意義務
老人在溺水后才被員工發現,未能及時發現并進行有效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對死者施救的延遲,浴室方面的確存在一定的疏忽及巡視不足的過錯。鑒于被告浴室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清楚自身的健康狀況,對于泡澡時間及泡澡對其身體的承受力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在沒有人員陪同的情況下,仍進行洗浴,其對死亡亦存在過錯。
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此事也引起了網友熱議,有網友為澡堂鳴不平



但更多網友支持法院的判決,認為澡堂安全保障有疏漏,承擔部分責任理所應當。

綜合:新聞坊、周到上海、網友評論
來源:河北交通廣播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荊楚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聯網新聞信息許可證 4212025003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鄂B2-2023127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鄂)字第00011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706144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鄂)字3號 -
營業執照
鄂ICP備 13000573號-1
鄂公網安備 42010602000206號
版權為 荊楚網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經同意不得復制或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