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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申東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對歐某、賀某等6人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洗錢案一審進行宣判,被告人歐某、周某犯制造、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和1年1個月,并分別判處罰金8000元和7000元。
2022年5月至7月期間,黃某、劉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歐某、周某等人分別在長沙市多處賓館及出租房內配制、分裝上頭電子煙油等新型毒品,并通過社交軟件等平臺以“飛行”“上頭”“飛電”等暗語聯系買家。經姚某介紹,歐某等人利用快遞員楊某、覃某身份便利,由該二人將毒品包裹先后向全國20余個省區市發出快遞121份,其中發往銀川市西夏區的1瓶10克疑似毒品的包裹快遞被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依法扣押。經鑒定,在被扣押疑似合成大麻素電子煙油中檢出甲卡西酮。
這一流竄作案的犯罪團伙,經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和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協作共查獲犯罪嫌疑人9人。因本案管轄權和不同階段的偵查情況,為一網打盡上下游制毒、販毒犯罪,三地警力跨地域協作,共同取證并相互通報案件情況。
去年年底,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歐某、周某等人涉嫌制造、販賣毒品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考慮部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初入社會的年輕人,檢察機關根據其身份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根據各被告人在完成配制、運輸、販賣毒品、洗錢的整個過程中的作案時間、參與程度、參與方式、參與節點、作用等方面具體行為表現不同,準確定性量刑,涉案6人均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定罪及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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