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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天城公巡大隊執勤民警在轄區G348國道沿途進行夜間巡邏。20時30分許,當民警巡邏至G348國道959公里一便道口時,發現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輕型欄板貨車車廂里人頭攢動。
十數名乘客坐在毫無防護措施的車廂內
身體隨著車輛行駛搖搖晃晃
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
見此情形,民警立即將車輛攔停,在攔截的過程中民警發現該車還沒有懸掛號牌。

經查,該車駕駛人姓代(59歲)。“你知不知道貨車不能載人? 還裝這么多,出了事故怎么辦?”面對民警的詢問,代某某回答道:他有一個李子園,現在正是李子采摘的季節,車廂里裝的都是幫他采摘李子的工人,代某某自己也知道貨車不能載人,但當天收工時天已經黑了,他想著這些工人年齡都比較大了,就順便搭載他們一段,沒想到被交巡警巡查到了。

“那車子的號牌呢?為啥子不掛號牌?”代某告訴民警:該車是他最近買的二手車,過戶后一直用的臨時號牌,現在正式號牌已經拿到了,就放在車上,但因最近忙著摘李子,就搞忘了把號牌安裝上,這一被查才想起臨時號牌早已過期。

“再怎么也不能忽視安全,貨車車廂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一旦出現意外情況急剎或者轉彎的話,車廂內的乘客將直接被甩出去,極易發生嚴重傷害。”民警對駕乘人員進行了宣傳教育,并以案說法,指出貨車違法載人和不懸掛號牌存在的嚴重交通安全隱患。隨后,民警責令駕駛人將貨廂內乘客進行轉運,現場消除違法行為,杜絕安全隱患。
民警依法對代某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貨車違反規定載客”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對其作出罰款1200元、記12分的處罰,并依法扣留代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
法律條款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02
交巡警提醒
貨車、三輪車違法載人易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用貨車違法搭載乘客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不懸掛號牌的車在道路上行駛會主觀地逃避法律法規制約,嚴重影響正常的通行秩序,給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安全威脅。
請廣大駕乘人員樹立牢固的交通安全意識
自覺抵制交通違法行為
平安駕駛,安全出行!
來源:重慶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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