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馮威 袁野)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河北邯鄲男子李某為他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近日,漢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李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23年4月中旬,在家休息的康女士突然接到“領導”短信,稱有筆資金急需她幫忙代付,代付資金已轉至其賬戶,但要延遲到賬。康女士當即同意,并向指定賬戶多次轉款。接到報警,武漢市反電詐中心緊急止付,成功攔截被騙資金198萬余元。
隨后,武漢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漢陽區分局成立聯合專班,對此案展開調查,當晚即在黃岡市抓獲非法出借電話犯罪嫌疑人吳某(另案處理)。吳某交代,他在某即時通訊軟件聊天群內接受任務后,非法出借2張電話卡,獲利1900元,其中一張被遠程操控發送詐騙短信,致使康某被騙。
順此線索,專班民警持續追查,發現該聊天群由李某管理,主要負責群人員、聊天時間管理,每天發布手機遠程控制教程等,同時通過紅包等形式,向非法出借電話卡人員支付報酬。2023年5月17日,專班民警奔赴河北省邯鄲市將李某抓獲。
經審查,李某交代,2023年3月,他在網上認識藏身境外的詐騙人員,并加入該聊天群,因其在群里表現積極活躍,被提升為群管理員。境外詐騙人員通過虛擬貨幣方式,向其支付報酬。至被抓時,李某非法獲利2000余元,涉案流水達數萬元。2023年5月18日,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檢察機關決定對其批準逮捕。
案件移送至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李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積極參與詐騙犯罪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已構成詐騙罪。其中李某協助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虛假信息、設置騙局,通過遠程控制,非接觸性地誘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社會危害性較大,酌情從嚴懲處。
綜合考慮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等情節,漢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同樣是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支撐,李某為何因詐騙罪被判處。記者了解到,李某明知其上線藏身境外詐騙園區從事詐騙犯罪活動,仍參與并提供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犯罪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應以詐騙罪共同犯罪論處。
鏈接: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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