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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傲多
四川釀酒歷史悠久、資源豐富,形成了以“白酒六朵金花”(五糧液、瀘州老窖、劍南春、郎酒、沱牌舍得、水井坊)為代表的多個享譽海內外的名優白酒知名品牌和企業集群,白酒產業是全省重要經濟產業。
有數據顯示,近三年來,四川檢察機關共辦理侵犯白酒知識產權犯罪案件309件,在辦理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中,商標類糾紛最多,從行業上看,涉白酒商標侵權案件占比較大。
“侵害白酒知識產權行為頻發成為制約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掣肘因素,涉酒知識產權糾紛尤為突出”,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羅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四川檢察機關通過完善履職機制、加強跨區域協作、打通監督大數據壁壘等舉措,全方位構建川酒知識產權檢察保護體系,為川酒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探索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21年1月31日,瀘州老窖公司向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舉報應某某銷售假冒白酒,通川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并立案偵查,于2021年4月7日以舒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21年9月2日以董某某、應某某、黃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購入假冒的國窖1573、五糧液、茅臺等白酒,通過物流低價銷售給被告人舒某某、應某某等人。舒某某、應某某明知從董某某處購入的白酒系假冒高檔白酒,仍通過各自經營的煙酒門店加價銷售給他人。被告人黃某某從舒某某處低價購入假冒高檔白酒后,又再次加價對外銷售。四名被告人銷售假冒高檔白酒約150件,董某某、舒某某、黃某某和應某某銷售金額分別為27萬余元,34萬余元,31萬余元和8萬余元。查獲未銷售的假冒高檔白酒70件,貨值24萬余元。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本案中被查獲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檢察機關深挖犯罪線索,引導偵查機關固定證據,全面查明涉案白酒來源、去向、市場價格等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就關鍵線索建議偵查機關加大追捕力度,陸續將董某某、黃某某、應某某抓獲到案,并對該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追訴。
隨后,檢察機關對扣押在案的不同批次的白酒分別抽樣取證,委托專門機構鑒定,查明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排除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為準確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撐。該案中通過調取物流、轉賬等電子數據,完整破獲產銷上下鏈和銷售網絡,實現全鏈條覆蓋打擊。
2020年10月,達州市檢察院被確定為全省知識產權檢察職能集中統一履行試點院。
“辦案之初就有要附帶民事訴訟的預想,所以對該案進行了提級管轄。”該案承辦檢察官、達州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白玉告訴記者。
2021年9月27日,達州市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董某某、舒某某、黃某某、應某某提起公訴。2021年12月27日,達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某和應某某在一審期間有認罪認罰情節,分別適用了緩刑。四名被告人共處罰金五十四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董某某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五十萬元,被告人舒某某賠償三十九萬元,禁止被告人黃某某、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酒類產品經營活動。
一審判決后,董某某、舒某某提出上訴。因舒某某在二審階段認罪認罰,主動賠償并獲得權利人諒解,2024年1月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舒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七萬五千元。
白玉告訴記者,本案二審期間,被告人舒某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并主動賠償權利人損失。檢察機關就該情況與法院積極溝通,充分保障被告人舒某某的訴訟權利,對其適用認罪認罰,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
“希望通過該案的審理,讓川酒企業能積極參與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辦案中,認識到通過司法途徑維權能充分高效地保障川酒知識產權。”白玉表示。
記者了解到,該案是四川省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自2021年1月以來,達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件15人,均已提起公訴。
“本案探索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持權利人合法訴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刑事法益、民事權益一體化保護,有效提升了權利人維權效率。”羅江表示,該案積極促成侵權人與權利人達成民事和解,縮短維權周期,降低維權成本,全面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能動履職 助力川酒企業堵漏建制
圍繞白酒等地方重要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成都市高新區檢察院于2017年首創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雙報制”,依托該機制,受到侵害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同時,將相關材料同步報送同級檢察院,檢察機關對權利人報送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有針對性地指導權利人提交、完善報案證據,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夯實案件證據體系。
“雙報制”在全省推行以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訴前辦案周期平均縮短3至4個月,所有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均獲有罪判決。該項制度在2022年入選國務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年8月以來,某酒企經銷商王某某在他人處購買正品白酒包裝盒并組織侯某某、孫某某制假售假,其中在某酒企經銷商李某某處購買正品“國窖1573”“劍南春”并進行拆分,將正品光瓶酒返還李某某,留下正品包裝盒包裝假冒白酒產品進行銷售。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假售假,仍大量向其出售正品白酒包裝盒。偵查機關在王某某處查獲假冒白酒產品價值為670410元。
2022年4月以來,李某某從他人處購入“國窖1573”“劍南春”等假冒白酒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97600元,偵查機關在李某某處查獲假冒白酒產品價值9900元。
2022年10月1日,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工作人員報案至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分局,并通過知識產權案件“雙報制”將線索同步報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偵查,江陽區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調取李某某聊天記錄、支付記錄、收發貨記錄,依托大數據分析研判假冒白酒流向,將李某某上游犯罪人員張某某,下游犯罪人員祝某某、蔡某某等5人納入偵查范圍。
2023年4月12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江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結合王某某、李某某兩人的供述和辯解、聊天記錄、支付記錄,認定李某某與王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本案行為人王某某、李某某作為知名酒企的經銷商,知假販假,侵害自身酒企利益。”該案承辦檢察官、瀘州市江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沁瀟告訴記者,檢察機關針對人員管理、經銷制度落實等問題向該酒企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常態化開展培訓和警示教育、強化大數據分析、落實明查暗訪等4條建議,該酒企全部接受并開展整改。
江陽區檢察院將上述問題通報瀘州市打擊制販假仿冒名優酒工作辦公室、川酒知識產權檢察保護聯盟辦公室,推動“瀘州老窖”“郎酒”等多家川酒企業開展專項排查。經排查30家經銷店面、100余家零售店面,發現多起員工參與制假售假線索,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2件8人。通過排查工作,白酒行業建立起“黑名單”管理平臺,行業間已互通30余人“黑名單”信息。
2023年5月12日,江陽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王某某、候某某、孫某某提起公訴;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10月23日,江陽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作出一審判決。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12月20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酒企關聯人員參與違法犯罪問題多發、易發,關鍵崗位人員以權謀私、侵害川酒企業利益情況突出。”胡沁瀟告訴記者,檢察機關積極延伸檢察職能,聚焦“個案”暴露出的企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等問題,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助力川酒企業堵漏建制,全方位、全流程保護企業權益。
羅江指出,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為企業堵漏建制,依托四川白酒產業知識產權檢察保護聯盟,聯動各地各職能部門建立行業風險通報制度,協同開展行業治理,護航四川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
強化跨區域協作和大數據監督
近年來,四川省檢察機關通過分析研判川酒產業特點,強化對川酒知識產權的綜合司法保護,強化跨區域協作,研究以大數據賦能川酒知識產權保護,為川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糯紅高粱屬于瀘州市江陽區特產高粱品種資源,因富含單寧、花青素等成分,其微生物酚元化合物可賦予白酒特有的芳香。200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瀘州老窖釀制技藝”中,明確“瀘州糯紅高粱”是瀘州老窖釀酒主要原料。
胡沁瀟告訴記者,江陽區人民檢察院開展種質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督,針對系統化種植推廣不足、技術指導不夠種質資源未得到有效保護等問題,向區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推進糯紅高粱等良種資源的培育指導,加快種子繁育基地建設,糯紅高粱良種率提升至100%。依托案件辦理,主動與人大、政協加強協作,強化對“國寶窖池”等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瀘州老窖傳統釀制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保護,形成酒業知識產權公益保護合力。
記者了解到,針對侵害川酒知識產權案件發生在多地的特點,在省內建立跨區域檢察聯盟,在成都、瀘州、德陽、遂寧、宜賓等川酒企業較為集中的5地14個基層檢察院建立四川白酒產業知識產權檢察保護聯盟,共同保護川酒品牌,協同打擊關聯犯罪、上下游犯罪;同時跨省開展檢察協作,四川省檢察院與重慶市檢察院會簽《關于加強川渝知識產權檢察協作的意見》,共建溝通聯絡、案件協作、協同保護、人才交流培養、宣傳保障等五項機制。
四川省檢察院相關人員告訴記者,依托該機制,川渝兩地檢察機關聯合查辦了多起涉嫌銷售假酒案件,其中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檢察院與重慶市云陽縣檢察院協同辦理的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制造銷售假酒侵犯注冊商標權案,入選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
四川檢察機關還與五糧液、瀘州老窖等川酒“六朵金花”企業簽署《數字檢察護航四川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戰略合作書》,將企業數據納入大數據模型,推動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依托全國糖酒會平臺,舉辦“數字檢察護航川酒產業發展”論壇,與法院、公安、經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保護等部門以及白酒行業協會共商協作,推動執法司法數據共享。
邛崍市檢察院依托模型,發現當地存在原酒生產企業為他人“代工”高仿假冒名酒的現象,加強與工商聯、釀酒協會及小型白酒企業的聯絡走訪,了解企業在商標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訴求,從服務保障創新、企業合規建設等多維度提出具體建議,推動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此外,針對侵犯白酒產業知識產權的突出問題,瀘州市江陽區檢察院研發“利用快遞物流運銷假冒名優白酒法律監督模型”等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以“數字引擎”釋放檢察工作新動能。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名優白酒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的特點,分析梳理名優白酒領域的共性風險,依托大數據模型,構建了知識產權類案的全鏈條精準打擊防范機制,實現了對酒類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宏光認為,通過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的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成本高等難點、痛點問題,有效地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更好地護航新質生產力,保障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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