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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于怡賽
如何高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矛盾糾紛排查不徹底、化解不到位、機制不暢通、責任壓不實的通病應如何破題?近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重慶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六章39條,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是重慶市同領域首部涉及全類型矛盾糾紛、囊括全種類化解方式、覆蓋全鏈條非訴流程的地方性法規,從制度上解決制約重慶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展的瓶頸難題。”重慶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深耕源頭治理
對于如何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的問題,重慶堅持深耕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機制,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
為此,《條例》設置“糾紛預防”專章,鼓勵和倡導通過非訴訟的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在預防中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工作、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等機制,通過突出源頭預防、強化排查預警、研判風險隱患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產生,從而實現問題早發現,矛盾早化解。同時規定,金融、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等重點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和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
《條例》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運用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文書等形式,對在平安建設、執法辦案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組織提出建議,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建設,明確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需求,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指導、咨詢服務等。
此外,為了提高對風險隱患研判及預防能力,《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反映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構建線上線下聯動化解模式,加強輿情監測感知,分析研判風險隱患,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實現輿情工作和矛盾糾紛化解貫通協同。
中共重慶市委黨校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主任、教授溫丙存表示,《條例》蘊含著全周期管理理念,力求實現矛盾糾紛的在地性、集約式和柔性化治理。
強化主體職責
“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必須強化主體責任落實,通過齊抓共管,形成化解合力。”重慶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稱,《條例》以建立健全多方參與、多元化解、協調聯動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為目標,進一步明確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化解途徑、協作機制、平臺建設等細則,通過落實多級主體化解責任,確立了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格局。
為防止相關職能部門互相“踢皮球”,《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其他有關部門等責任主體的職責一一予以明確。其中,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牽頭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指導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工作機制;推動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為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得到穩定的財政保障,《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保障,將人民調解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條例》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商會、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既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各項工作,還要密切配合、協同聯動提高工作質效。
《條例》還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涉外商事領域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打造“律師+調解”聯動模式,鼓勵律師和依法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活動;加強與毗鄰地區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作,推進生態環境、金融等領域跨區域執法、司法協作,探索建立跨區域聯合調解組織。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潘登表示,通過立法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力、義務、責任,依托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優化各類糾紛化解資源的配置,是助力新重慶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暢通化解途徑
如何讓群眾解紛更便捷?重慶通過暢通化解渠道,打造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給出良策,讓群眾遇到矛盾糾紛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在此基礎上,《條例》強調以數字化手段暢通和規范當事人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開發建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多跨協同應用場景,集成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糾紛化解資源,在線開展咨詢、受理、評估、分流、調解、司法確認等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決。
“為實現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各類糾紛化解途徑的有機銜接,暢通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條例》對法定的程序規定進行梳理整合,對各類糾紛化解組織、化解途徑和化解程序的協調聯動、合理銜接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敝貞c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談道,隨著線上線下雙循環解紛機制的暢通,群眾可以通過村(社區)網格、社會治理平臺等線下渠道提出矛盾糾紛化解事項,也可以通過矛盾糾紛化解數字化應用提出矛盾糾紛化解事項。
《條例》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調解工作制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派員進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行政復議機構、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信訪接待場所等,接受當事人委托調解矛盾糾紛。
此外,《條例》還對監督機制、隊伍建設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配齊配強調解隊伍,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定期進行通報。
潘登表示,《條例》總結吸收了長期以來重慶市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其亮點之一是固化有益經驗,健全“多元化”體系。如鼓勵商事調解組織發展,加強本市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臺等建設,優化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交流協作機制的發展路徑等。
“未來,我們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拓展‘調解+’領域,按照‘夯實村居、壯大行專、銜接多元’的思路,做好人民調解,做實行政調解,做優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扎實推進調解工作數字賦能,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為現代化新重慶建設作出積極貢獻?!敝貞c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處長楊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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