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通訊員 張濤
“法官,我爸爸現在病危,我必須盡快趕到他身邊。能不能幫我暫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讓我買一張飛機票!”
7月的一個酷暑,李某滿頭大汗地趕到法院執行事務中心,同時還帶來了一份診斷為3級高危的“醫院診斷書”。
故事要從5年前說起,某機械公司與某石油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后石油公司被判決向機械公司支付貨款30余萬元,因石油公司未按判決履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依法查封、凍結了石油公司的財產,并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2019年11月,法院對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后因石油公司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終結本次執行。
2024年7月李某的父親因突發腦梗被送進了哈爾濱某醫院重癥監護室。于是便出現了開頭那一幕。
李某解釋說,由于武漢到哈爾濱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想要盡最快時間趕到,只能乘坐飛機前往,加上老人年事已高,病情極有可能突然惡化,因此向法院申請臨時解除“限高令”。
為此他向窗口提交了一份“臨時出行申請書”,還附上了醫院的重癥診斷書和預定的航班號,診斷書上清晰地寫著:“患者,男,83歲,診斷為急性腦梗死、高血壓(3級很高危)。”

臨時出行申請書。通訊員供圖
執行法官立即核實了相關情況,并與申請人執行人溝通,解釋了李某父親目前的特殊情況。經過充分研判和層層審批,執行法官為李某辦理了單次解除“限高令”的手續。
“鑒于您一直在積極配合法院償還債務,且此次情況特殊,我們可以暫時解除限高令,但期限屆滿后限高將恢復,今后您還是要積極主動償還債務,否則仍然會對今后的生活產生不便影響。”承辦人提醒李某,此次解除只是暫時的,他仍需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真是太謝謝你了法官!”李某激動地說:“我保證會盡快回來,繼續配合法院工作。”李某如釋重負地離開了法院,匆匆趕往機場踏上歸鄉之途。
【法官說法】
什么是“限高”?
“限高”,全稱為“限制高消費”,是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限高”后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何為“單次解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第17條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并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并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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