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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王思遠)近日,武漢市江漢法院開出首份誠信罰單,依法對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偽造簽名代理他人參加訴訟的律師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妨害訴訟的不誠信行為給予司法懲戒。
該案中,因杭州某園藝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江某、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杭州某園藝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質保金等。案件審理中,因對陳某的簽名存疑,江漢法院遂聯系陳某本人來院接受調查。經核實,該案中的民事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文書中陳某的簽字捺印均為江某的委托律師朱某偽造,主觀上為了強化原告訴訟聲勢,實際上陳某并沒有委托朱某作為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亦未委托朱某提起本案訴訟。
經詢問,朱某對前述妨害訴訟的行為供認不諱。因陳某對該代理并不知情,且沒有提起該民事訴訟的意思表示,江漢法院遂作出裁定,駁回陳某的起訴。同時,法院本著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朱某的過錯程度、認錯悔過態度,對其給予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該案中,律師朱某作為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偽造陳某簽名提起訴訟,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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