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彥坡)為進一步優化新《公司法》實施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審查機制,暢通審判、執行部門信息銜接,切實保障股東合法權益。近日,武漢江漢法院向在執行程序中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出首份《履行出資義務證明書》。
拿到首份證明書的章某,連連向執行法官道謝。原來,四年前章某受王某邀請共同投資成立了一家餐飲公司,王某認繳出資180萬元,章某認繳出資2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30年底。
因餐飲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多起訴訟糾紛,拖欠貨款及員工工資60余萬元。進入執行程序后,因餐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員工何某便向法院申請追加公司二名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經法院判決,責令二人分別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何某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王某和章某均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通過財產調查發現,王某因多起糾紛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章某名下銀行存款也僅有2萬余元,不足以覆蓋何某的債權。為了盡快幫助何某要回拖欠的工資,執行法官幾經輾轉聯系到章某,其表示自己雖然是公司股東,但對公司的債務卻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公司經營,都是王某一人在處理公司的事務。
“法院的判決我并非不愿執行,只是現在公司涉及十幾起糾紛,光是官司都打不完了。”經過執行法官釋法勸導,章某也道出了自己的擔憂。
“股東出資是形成公司財產的重要基礎。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現實中,債權人很難掌握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果多個債權人向同一股東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可能導致重復訴訟。”江漢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道。
了解清楚章某的顧慮后,執行法官向其釋明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僅以其未出資金額為限,未實繳或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替公司承擔對應數額的債務后,即視為完成全部出資。
考慮到后續章某可能面臨的其他類似糾紛,在章某主動將欠付何某的9萬元支付到法院后,執行法官出具《履行出資義務證明書》,證明章某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后,憑持有的《履行出資義務證明書》即可證明其在執行過程中的履行出資事實,方便審判部門高效審理,準確認定股東未出資金額,也避免股東重復承擔出資義務。”
下一步,江漢法院將持續深化股東出資審查工作機制,依法精準適用新《公司法》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定,督促公司股東主動履行出資義務,統籌公司、勝訴當事人、股東合法權益保護,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營造更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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