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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川)近日,黃梅法院龍感湖法庭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依法對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告張某罰款2000元。
原告張某拿兩張5萬元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其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龍感湖法庭在受理該案后,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張某提交的證據副本。
庭審中,承辦法官在核對原件時,發現張某立案時提交的一份借條復印件與其當庭提交的借條原件明顯不一致,借條原件上并無李某簽名,而借條復印件上卻有李某簽名。
經過承辦法官詢問,張某表示李某向自己借款10萬元時,出具了一張有李某個人簽名的借條和一張沒有個人簽名的借條。
因擔心李某在庭審中不認可這張沒有簽名的借條,法庭不支持自己要求李某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張某便自作聰明地在沒有李某簽名的借條復印件上簽上了李某的名字,以期能“蒙混過關”。
在承辦法官的嚴格審查下,這張偽造簽名的借條“無所遁形”,而李某在收到法庭送達的由張某偽造簽名的借條證據后,也要求法院嚴肅處理張某。
承辦法官經審查認為,張某為達到訴訟目的,向法庭提交其偽造李某簽名的借條,該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應予懲戒。綜合考慮其實施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對張某罰款2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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