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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劉陽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通訊員 李佳薇 郝麗萍
“當時,我只想著是熟人‘帶一腳’,結果車被撞了,還要賠錢?!睍r至今日,范鑫談及一年多以前違規載人的那場車禍仍感到懊悔。10月31日,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一起涉及電動自行車“好意搭載”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近日在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審結。法庭認定雙方均負有責任,其中范鑫承擔10%的責任。
好心搭載熟人竟遭遇車禍
范鑫和另一位當事人張靜各自在蔡甸區經營生意,兩家店鋪相距不遠,都是熟人。
2023年2月的一天,張靜去請范鑫幫忙換一下電燈泡,范鑫便騎上電動自行車前往她家,讓張靜坐在車后。
沒想到,范鑫的電動自行車在一道路右轉時,與一輛逆向行駛的小型客車相撞。兩車受損,張靜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客車司機和范鑫負同等責任,張靜無責任。
經醫院診斷,張靜左脛腓骨骨折,頭部外傷,住院治療28天。事故發生后,張靜找相關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認定為十級傷殘。
為了索要醫療賠償,今年7月,張靜將范鑫、客車司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治療費、誤工期、營養期等共計11萬余元。
駕駛人出于好意可減輕責任
在法庭上,范鑫認為自己是無償搭載張靜,系好意同乘,應減輕其應承擔的責任。而張靜一方認為,《民法典》中規定“好意同乘”是適用于非營運的機動車,范鑫騎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所以理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作為劃分當事人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比例的依據,但不能將侵權責任與事故責任直接等同。被侵權人對損害責任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張靜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電動自行車載乘成年人違規,仍然選擇乘坐被告范鑫的電動自行車,在該交通事故中,應自負一定的過錯責任。同時,范鑫無償搭載張靜,屬于事實上的“好意同乘”行為。
法院依法酌情認定貨車司機承擔60%的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范鑫承擔40%的責任。其中范鑫應承擔的40%責任中,可適當減少30%的責任,由張靜自負。范鑫需賠償張靜共計3199元。
該案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各被告均自覺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
好意同乘減責是為弘揚傳統美德
“《民法典》規定了好意同乘的減責原則,是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背修k法官葉沙說。
究竟什么是“好意同乘”呢?承辦法官葉沙解釋,所謂好意同乘是指非運營車輛的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同意他人無償搭乘或乘車人受非運營車輛的駕駛人邀請“搭便車”,本質上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
“《民法典》規定了好意同乘的減責原則,是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背修k法官葉沙說,好意駕駛人的無償搭載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考慮到善意和無償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條對好意駕駛人的責任有所減輕,駕駛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被免責。
葉沙表示,本案認定非機動車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同樣也適用好意同乘規則,這正是司法裁判對營造社會向善的風氣、對人民好意施惠行為的支持。同時,本案酌定讓原告承擔部分責任,也正是基于強化人民的安全意識及尊法守法意識出發,體現了深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工作精細化的要求。
法官提醒,駕駛人在無償搭載他人時,對乘車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無論是駕駛人還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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