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汪戈、陳詠)12月9日,崇陽縣法院決定對一起賠償案中侮辱、謾罵法院工作人員的被執行人司法拘留。
12月6日下午,崇陽縣法院在執行一起賠償案件過程中,依法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劉某的銀行賬戶,被執行人劉某因此多次在電話中侮辱、謾罵法院工作人員,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秩序。

12月9日上午,劉某經通知到崇陽縣法院接受處理。經過批評教育,劉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主動書面檢討。為維護司法權威,捍衛司法尊嚴,鑒于被執行人劉某認錯態度,崇陽縣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5日。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司法權威應當受到尊重和維護。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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