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姜泰陽)“法官,分手后我前男友跟蹤、騷擾甚至毆打我,我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嗎?”近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西馬人民法庭收到一份特別的求助申請,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如何處理呢?
戀愛遭遇難纏“前任”
小美跟前男友小明分手時鬧得很不愉快,但讓她沒想到的是,這一次戀愛經歷讓她有了難以擺脫的陰影。
兩人分手后不久,小明要求復合,多番糾纏發送騷擾信息,跟蹤小美行蹤,還時常言語恐嚇,甚至幾次發生了肢體沖突,連小美的家人、朋友、同學都被小明騷擾……不堪其擾的小美選擇報警處理,小明被當地派出所行政處罰。
久經騷擾的小美惴惴不安,認為小明的言行已嚴重影響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對她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及威脅,于是小美來到西馬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份“禁令”筑起保護墻
西馬法庭經審查,根據小美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醫院門診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認定分手后小明對小美實施糾纏、騷擾,威脅小美人身安全的行為,小美的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小明威脅、誹謗、辱罵、毆打申請人小美;二、禁止被申請人小明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小美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小明在申請人小美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和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影響申請人小美生活、學習和工作的活動。
人身安全保護令下達后,法庭立即向小明送達、宣讀了保護令內容,對其批評教育,同時向小美居住地社區及派出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為小美的人身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官說法:法律保護再升級
“婦女權益遭受的侵害除了來自家庭,也常見于戀愛關系中或者終止戀愛關系以及離婚之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條規定將曾經具有戀愛、婚姻關系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群,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的主體范圍,更好地預防和制止發生在家庭成員以外親密關系中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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