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羅海迪 鄧夢雪)不過問出處來源,不查驗相關(guān)憑證,不進行物品登記,貪圖利益隨意收購黃金首飾,金店老板因此獲罪判刑。
近日,鐘祥市法院對鐘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饒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處饒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饒某系鐘祥市某鄉(xiāng)鎮(zhèn)金店老板。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饒某在家中睡覺,突然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在其金店門口等候,有項鏈、手鐲、戒指等黃金首飾緊急出手。饒某趕緊前往金店,見到了打電話的胡某(已判刑)。驗貨后,饒某詢問胡某黃金首飾的來源及購買憑證,胡某謊稱黃金首飾都是賭博贏來的,沒有發(fā)票。饒某當即意識到,對方凌晨出手黃金首飾,且無相關(guān)憑證,這些黃金首飾的來源肯定不合法。但是饒某貪圖蠅頭小利,還是在沒有登記對方身份信息的情況下,以17000元的低價收購了胡某的黃金首飾,并再次轉(zhuǎn)售獲利。后經(jīng)價格認定,上述黃金物品價值為37000余元。
2024年4月,胡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胡某到案后供述了其所盜黃金首飾的流向,同日,饒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檢察官認為:饒某明知胡某出售的黃金首飾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并再次出售獲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數(shù)額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當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檢察官提醒:從事收購行業(yè)(如珠寶首飾回收加工、廢品回收等)的人員,在收購他人物品時,要先問清物品的來源,查驗相關(guān)憑證,并進行物品登記,絕不能貪圖小利,收購違法犯罪所得贓物。廣大市民朋友在接收他人物品時,也要提高警惕,明確他人提供物品的來源,切莫對來源不明的物品進行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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