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 (通訊員 姜泰陽)“機制不光是搭框架、填血肉,更是實實在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近日,一起案涉12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通過“公證調解”被快速、圓滿化解,這得益于“法院+N”多元解紛機制的深入探索。“我們有幾件借款糾紛,借款人都能聯系上,欠款一直沒還清,協商過也沒下文,我們決定還是來法院起訴……”不久前,一家銀行的訴訟代理人帶著起訴材料來到武漢市江岸法院永清法庭。
在查閱案件材料時,承辦法官發現,幾起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較為簡單,案件存在調解基礎,隨即聯系雙方當事人征詢調解意向。
“銀行之前催收打過電話,但我確實手頭困難,不是有意拖欠,希望法院能幫我調解解決。”
溝通中,承辦法官得知被告王某為投資生意先后向銀行借款,資金“一股腦兒”投進去了,生意卻沒起色,沒有了流動資金讓王某還款出現了困難,面對銀行的催款信息,王某一籌莫展。
“我們之前溝通過,了解過他的情況。”正如王某所說,原告也表示了解其目前情況,雖然對方存在違約行為,但愿意調解解決。
考慮到被告王某目前的實際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承辦法官將該糾紛推送至武漢市江天公證處,由法官指導、公證員對接具體開展調解工作。
“法院+公證”調解工作模式,是永清法庭聯合武漢市江天公證處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領域,探索推進的一種新型解紛模式,公證調解具有“效力強”“流程簡”等優勢,正適合處理這起糾紛。
調解中,公證員“化身”調解員,充分聽取訴求,耐心說服疏導,綜合雙方合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促成當事人和解。
對債務人王某而言,調解和公證過程尊重其意愿,方案靈活,有效緩解了其經濟壓力;對債權人銀行而言,實現了資金回收目標,降低了壞賬風險,不僅簡化了流程,更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約定王某分期還款,若在任一期限內未按時足額還款,則視為王某違約,銀行有權要求其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款項。
“法院幫我通過公證這個途徑,順利化解了糾紛,銀行也給了我寬松的政策,我一定盡早把欠款歸還。”王某握著承辦法官和公證員的手,十分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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