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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首席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張國慶
企業委托第三方制作宣傳片,卻意外卷入著作權侵權糾紛。視頻創作者索賠5萬元,使用者能否以“合法來源”為由免責?9月1日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某化工公司承擔原告某傳媒公司合理開支500元。

大冶法院
某傳媒公司訴稱,其在視頻交易平臺網站上發表了原創作品《公園放風箏》,而被告某化工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6分鐘品牌宣傳片中,第5分34秒至5分36秒處使用了上述作品片段,某化工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化工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并在其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
某化工公司辯稱,其不具有侵權故意和行為,涉案宣傳片系其委托案外人深圳某傳媒公司制作,并依約支付了全部制作費13.7萬元。收到原告的侵權通知后,其已立即下架了相關視頻并刪除了涉訴片段,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大冶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某化工公司受委托的制作方擅自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頻片段時,作為企業宣傳片的使用者,化工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某化工公司未經某傳媒公司許可,在其宣傳片中使用了《公園放風箏》作品片段,并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使公眾可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某傳媒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是,涉案侵權片段來源于化工公司委托的案外人制作的宣傳片,化工公司支付了合理款項,通過正常商業渠道取得宣傳片,且在接到侵權通知后主動下架刪除涉訴內容。化工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已盡到與其身份和注意能力相符的審慎注意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采納化工公司關于其無主觀過錯的抗辯,認為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等抗辯成立雖免除了某化工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改變其行為構成侵權的性質,也不能免除其承擔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責任。
鑒于某化工公司無主觀惡意,且已主動停止侵權、刪除內容,法院認為要求其在公眾號公開致歉并非必要,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某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判斷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否使用合法來源抗辯規則,關鍵需要區分其控制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的可能性。若能證明行為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則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在委托專業公司制作宣傳片過程中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對被控侵權內容無主觀過錯,其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故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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