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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通訊員 梁軍
夜間在公園鍛煉,卻被突然竄出的流浪狗咬傷,責任在誰?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開放性公園“流浪狗咬人索賠”案,法院認定公園管理方已盡合理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棗陽法院
2024年6月10日晚9時30分,市民習女士在居住地附近某公園鍛煉身體時,在前往公廁途中被一黑色流浪狗咬傷雙上肢。習女士家人聞訊,將其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累計支付醫(yī)療費7240.04元(醫(yī)保報銷后)、疫苗費1288元。
因無法找到流浪狗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習女士遂要求某公園承擔賠償責任。在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習女士一紙訴狀將公園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住院費、疫苗費、生活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15063元。
法庭上,習女士認為,公園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及時驅趕流浪動物、未設置有效防護措施,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某公園則辯稱,該公園為24小時免費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已在各主要區(qū)域設置“請遠離流浪狗”等安全警示標識,并安裝了監(jiān)控設備、安排了巡邏人員,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涉事時間段已超出日常人員值守時段,損害結果系因無法預見的第三方動物行為造成;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夜間在開放環(huán)境活動時應對自身安全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
法院依據(jù)我國民法典認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責任,而應限定于“合理范圍”內。本案中,公園方已通過設置警示標志、配備安防設施及組織巡邏等行為履行了與其管理能力相適應的義務。事件發(fā)生時間不在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區(qū)間,無法苛求管理方實施全天候無死角防范。故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孫延學指出,隨著棗陽市及全國各地大型開放式公園不斷增多,其開放特性也伴隨著管理難度大、安全隱患多等現(xiàn)實問題。該判決不僅警示公園管理單位需持續(xù)排查風險、加強動態(tài)防護,最大限度確保公眾游園安全,同時也呼吁市民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尤其在夜間、清晨等人員較少時段,應主動遠離流浪動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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