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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通訊員李沛文 實習生邱怡喆)沒想到“仗義”報警變成了“精準舉報”。經湖北省棗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棗陽市法院判處醉駕男子張三相應刑罰。近日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情始末。
“警察同志,我兄弟剛剛被人撞了,你們快來!”今年3月23日晚,男子焦急地報警說道。
可當民警趕到現場后,卻發現事情并非如報警人所述。經查,張三與朋友當晚在酒吧豪飲至深夜,其于醉酒狀態下嘗試駕駛摩托車回家,卻因操作失誤,導致車輛啟動后騎行僅幾米便失控摔倒。隨后而至的朋友李四并未看見張三摔倒的過程,誤以為兄弟被撞,遂撥打報警電話。經鑒定,張三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今年7月10日,棗陽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棗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面對承辦檢察官的訊問,張三辯稱:“我剛起步后就因為操作失誤摔倒在地,不算實際駕駛吧。”檢察官隨即對張三進行釋法說理。現場監控清晰顯示,張三已完成坐上駕駛座、啟動發動機、擰動油門、摩托車向前行駛等一系列操作行為。該過程表明張三已實際控制車輛,并讓摩托車發生了位移,完全符合“駕駛”的實質特征。
“檢察官,那我也才行駛了幾米,還只是自己摔傷了,沒有對別人產生任何危險,是不是不構成犯罪?”張三辯解道。
承辦檢察官介紹,對于“短距離行駛”不構成犯罪的,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作出了相關情形規定,即只有以挪車、停車入位、交接車輛等原因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為目的才符合。本案張三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是為了返回幾公里以外的家中,有明顯長距離行駛目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承辦檢察官介紹,經棗陽市檢察院以張三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今年8月8日,當地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并非僅取決于行駛距離長短,一旦啟動車輛即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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