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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發現,某境外組織長期從事對華滲透活動,在境外設立培訓基地,招募人員接受涉華項目培訓。
明施“善舉” 暗藏“禍心”
該組織派遣人員,以登山探險、慈善救助等“合法外衣”為掩護,深入邊遠地區,開展非法調查活動。境外人員夏某及相關人員受該組織派遣,深入我國西南山區,假借提供醫療幫助等“善舉”,接觸當地群眾,物色“帶路人”,博取群眾信任,為其非法調查當地政治、經濟、地理資源、社會治理等情況提供便利。
欲蓋彌彰 難逃法網
經查,夏某曾接受過有某國國防部背景的機構的特殊訓練,內容包括應急處置、戰地生存、越野泅渡、標注并指示GPS坐標等。夏某還與背景復雜的境外調查咨詢公司來往密切,研究政治動向、國防軍事、領土利益等多項議題。
夏某還多次指揮相關人員攜帶專用測繪儀,潛入軍事管理區周邊實施非法測繪,并將測繪數據以加密形式傳輸到境外。國家安全機關固定了夏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證據,依法開展打擊處置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入軍事禁區,禁止航空器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但是,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人民群眾如發現別有用心人員開展非法調查活動的可疑線索,可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國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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