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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8件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典型案例,披露了一起“孔某某故意殺人案”辦案細節。
孔某某與蔣某某原為生意合作關系,二人各自離婚后開始同居。其間,兩人曾因蔣某某喝酒、前任等話題多次發生爭吵。2023年2月6日晚,兩人與朋友喝酒至2月7日零時左右,隨后入住酒店,并發生激烈爭吵近兩個小時。
當日凌晨3時許,兩人先后離開房間,前往酒店門前廣場的停車點。孔某某先上車,發動汽車并打開車燈后向前行駛,撞倒了車輛前方的蔣某某并進行碾壓。蔣某某連續發出三聲尖叫,并呼喊孔某某名字。
隨后,孔某某繼續駕車行駛約四十米后掉頭返回,下車將蔣某某抱上車,撥打120救助電話。不幸的是,蔣某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符合軀干部遭巨大暴力致心臟、肝臟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批準逮捕。到案后,孔某某始終辯稱沒有傷害或者殺害蔣某某的故意,駕車時未看到蔣某某,也沒聽到蔣某某三聲尖叫,未感受到汽車碾壓異物的顛簸。
由于案發地處于酒店監控盲區,無目擊證人,檢察機關通過四級聯動履職,借助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技術專家對技術性證據全面開展了實質審查。
檢察機關委托跨學科技術專家聯合審查,通過分析蔣某某的尸檢報告和車輛刮擦痕跡等,認定其系站立位被汽車撞擊倒地并被連續碾壓;通過疊放分析監控視頻,還原了涉案車輛啟動、前行及蔣某某尖叫的關鍵時間節點,證實蔣某某被撞倒地的事實;利用聲紋處理技術,清晰化處理爭吵聲和尖叫聲,證明孔某某“沒聽到尖叫”的辯解不符合常理。此外,引導偵查實驗,證明孔某某未看到蔣某某、未聽到尖叫、未感受到車輛碾壓的辯解不符合實際。
2023年2月22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2024年3月21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2024年11月26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孔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6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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