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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李賢誠
9月19日上午,發生于18年前的“山東入室搶嬰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無期徒刑,被告人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當年被搶嬰兒姜甲儒及其父母在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在聽到死緩的判決后,被告人曾某孩完全“破防”,還對他們以及法官等眾人破口大罵,態度十分囂張。

“曾某孩比第一次開庭時還要猖狂,破口大罵,把我們受害人都給罵了,法警都控制不了他。對于死緩的結果,曾某孩還當庭稱要上訴,我們也考慮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姜甲儒的父親在庭外對極目新聞記者說。
法院認為,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呂某東、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某孩,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某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認罪悔罪態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東、王某勇,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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