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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泰州興化法院審結一起因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導致婚姻關系撤銷的案件。
2022年10月,興化小伙李某經人介紹與洪某相識,并對其產生好感。當時,介紹人通過微信告知李某,洪某十幾歲時曾有過抑郁癥。沉浸在熱戀中的李某并未在意,回復稱“以前的事情沒關系”。兩人短暫相處后開始共同生活,并于2023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婚后某日,洪某突發精神疾病,與公婆發生爭執,并將婆婆打傷,后被送往某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2024年,李某及家人發現,洪某早在2016年就已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并領取了《殘疾人證》(精神二級殘疾);2018年她又因精神分裂癥多次住院,經長期藥物治療后癥狀得以緩解,之后才逐漸參與社會活動并參加工作。
李某認為,洪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癥屬于重大精神類疾病,治療難度大、潛在風險高,與介紹人此前所稱的“抑郁癥”存在本質區別,洪某及其家人在婚前刻意隱瞞了這一重大疾病事實。據此,李某向興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與洪某的婚姻關系。
興化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明確列舉的“醫學上認為影響婚姻和生育的疾病”。該疾病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時期內會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符合“重大疾病”的法定認定標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綜上,興化法院認定李某的訴請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依法判決撤銷李某與洪某的婚姻關系。
坦誠與信任
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石
以避免因隱瞞重要信息
而給婚姻生活“埋雷”
來源:微泰州
出品:荊楚網(湖北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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