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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高法獲悉,古稀之年的牛大爺經某婚姻介紹所介紹,與孫某相識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
經交往,牛大爺答應給付孫某彩禮,其中包括一條價值5000元的18K金手鏈以及其他各類首飾,價值共計約2.5萬元。后牛大爺發現孫某患有身體疾病,遂認為孫某隱瞞身體健康情況騙取彩禮,遂要求與孫某分手并退還彩禮。
孫某稱其只收到了價值5000元的一條18K金手鏈,其余財物并未收到,況且兩人已經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彩禮系牛大爺自愿贈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經治愈,不存在牛大爺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還。雙方協商無果,故訴至靜海法院。
靜海法院經審理認為,牛大爺與孫某之間的交往系以結婚為目的,牛大爺給付孫某財物符合彩禮性質的贈予,但雙方在短暫交往后最終并未締結法定的婚姻關系,故孫某應返還牛大爺相應的財產。根據雙方交往的實際情況及雙方對贈與財產的證據情況,法院判決酌定孫某返還牛大爺價值5000元的18K金手鏈一條。
對于牛大爺主張對方應全部返還其主張的財產依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經靜海法院釋法明理,牛大爺和孫某相約到法庭履行生效判決內容,孫某向牛大爺交付了18K金手鏈。
來源:天津高法
出品:荊楚網(湖北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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