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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如果覺得業委會的決定有損自己的利益,能要求撤銷嗎?
一天,家住上海市閔行區某小區的鄒某突然發現,在自家西側五六米處,原本的綠地和硬化路面變成了一個占地約20多平米的垃圾堆放點。
鄒某向小區物業和業委會詢問、反映,要求拆除這個垃圾堆放點。卻得知,該垃圾堆放點正是小區業委會作出決定建立的。
在自家旁邊建垃圾堆放點,從未經過自己的同意,這顯然不合理。于是,鄒某就此事向各部門多次反映。
此后,閔行區莘莊鎮政府就此事作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然而,鄒某卻始終沒有等到小區拆除垃圾站。
業委會告訴鄒某,小區已經通過業主大會表決的方式,將建垃圾堆放點的事予以通過。現在,業委會此前關于建垃圾堆放點的決定已經業主大會投票補正了程序,不需要拆除。
鄒某認為,建筑垃圾堆放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將小區業委會告上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業委會所作的決定。
法院會支持鄒某的主張嗎?業委會行為的合法邊界在哪里?
說案例、講法律,本期“說法”關注業委會。(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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