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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楊國峰 陳楠
11月12日從武漢海事法院獲悉,該院11日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對一起民事案件進行執行懸賞。根據公告顯示的懸賞比例,金額最高可達360萬元。
公告顯示,案件的被執行人為兩名自然人和一家公司。分別為1971年出生的高麗英、1970年出生的高升,以及江蘇蘇晨擔保有限公司。高麗英、高升的住址均為江蘇省南京市南通路89號3棟二單元。江蘇蘇晨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龍袍鎮街道68號。

被懸賞人信息
公告顯示,案件執行標的為人民幣1800萬元及其利息,和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公告明確了懸賞金額及領取方式:知悉被執行人高麗英、高升及江蘇蘇晨擔保有限公司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法院提供情況,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已發現的被執行人未處分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按執行到位金額20%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周某承擔。
按照上述懸賞比例,賞金可達到360萬余元。懸賞期限為案件執行完畢之前。有線索者,可聯系武漢海事法院陳法官(027-68857691),線索郵寄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武漢海事法院承諾,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為懸賞執行公告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發布懸賞公告,鼓勵社會公眾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懸賞公告應明確獎勵標準和聯系方式,并對舉報人的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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