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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湖北省監察委員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6起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在去年聯合發布7起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的基礎上,近日繼續聯合發布6起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指導全省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的同時,嚴肅查處行賄犯罪,持續清理“圍獵”這個政治生態污染源,切實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繼續突出懲治重點,聚焦生態環保、醫療、教育、司法、工程建設和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嚴肅處理巨額行賄、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性質惡劣的行賄犯罪。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強調,全省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四次全會精神,深刻認識懲治行賄犯罪的艱巨性、復雜性、長期性,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堅決追繳和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犯罪的工作合力;要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綜合施策,分類處理,充分保障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權益,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推動形成監督、辦案、整改、治理工作閉環,提升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有效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推動反腐敗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1:肖某軍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
向多人巨額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以肖某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在某市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1年至2018年期間,肖某軍為了在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引進工程項目、違規辦理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送給某市公安局局長劉某以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康某、盧某,市委政法委書記肖某,某銀行支行行長吳某某,某信用社主任鄧某某,某村黨支部書記張某某等7人(均另案處理)財物共計人民幣1100萬余元(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30萬港元、1萬新加坡元。
另查明,肖某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7項罪名,已被應城市人民法院定罪處刑。
辦理情況
本案由潛江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軍犯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罪名,向應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肖某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肖某軍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肖某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其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向多人巨額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惡勢力是社會的毒瘤,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還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態。肖某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為逃避司法打擊、攫取經濟利益,不僅向地方黨委、政法機關的領導干部巨額行賄以尋求“保護傘”,還將行賄對象延伸至金融機構負責人以違規獲取貸款,甚至滲透至基層村干部以方便拆遷運作,形成了多領域腐蝕干部的行賄犯罪網絡。本案中,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將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緊密結合,深入推進掃黑除惡、“打傘破網”常態化,依法嚴懲危害一方并以行賄手段尋求非法保護的黑惡勢力,增強了當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力推動了掃黑除惡斗爭向縱深發展,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2:陳某明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
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
充當司法掮客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原系某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陳某明經人介紹與涉黑犯罪分子汪某某(另案處理)的親屬相識。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陳某明明知自己無相應職權,仍謊稱可以為汪某某在辦理強制措施變更和案件申訴改判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引誘、迫使汪某某的多名親屬向其提供“活動經費”共計670.5萬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陳某明為尋求和感謝某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薛某(另案處理)為汪某某在案件申訴改判事項上提供的幫助,先后4次送給薛某共計121萬余元。陳某明退還汪某某親屬、支出法律服務和交通費等費用108萬余元后,將汪某某親屬支付的“活動經費”余款440萬余元占為己有。
辦理情況
本案由宜城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明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等罪,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宜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謊稱有能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刑事處罰,騙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陳某明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其所犯詐騙罪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追繳陳某明非法所得440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陳某明提出上訴,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充當司法掮客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承載著民眾對公正的最后期許。司法掮客與司法腐敗的交織共生,會不斷侵蝕司法體系的健康肌理,讓司法公正淪為權錢交易的犧牲品。必須加大對司法掮客的懲處力度,堅決斬斷這條扭曲的利益鏈。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利令智昏、蓄意破壞法治秩序,先編織謊言取得涉黑犯罪分子親屬的信任并獲取財物,再用行賄手段拉攏腐蝕退休司法人員,試圖以權力尋租突破法律防線,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的良好形象。對國家工作人員向司法人員行賄犯罪從嚴懲處,既是監察機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機關鏟除司法掮客生存空間、維護司法公正的生動實踐,有力捍衛了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尊嚴。
案例3:朱某青行賄案——
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加大對行賄犯罪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朱某青為在高嶺土破碎加工業務承攬、高嶺土加工銷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送給某國有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張某華(另案處理)財物共計1269萬余元。在張某華的幫助和關照下,朱某青獲取巨額利益,經鑒定,朱某青通過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為3971萬余元。被告人朱某青到案后主動退繳了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885萬余元。
辦理情況
本案由秭歸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秭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青犯行賄罪,向秭歸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秭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青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以朱某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繼續追繳朱某青獲取的不正當利益3085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朱某青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監察機關配合人民法院繼續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2525萬余元,共計追回3410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堅決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典型案例。一些行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擇手段、不計成本進行巨額行賄,“圍獵”、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對當地政治生態、營商環境、市場規則等破壞巨大,是當前依法懲處行賄犯罪的重點。本案中,朱某青通過巨額行賄手段“圍獵”某國有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張某華,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優勢承接高嶺土相關業務,嚴重破壞當地的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依法嚴懲巨額行賄犯罪的同時,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監察機關對朱某青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充分取證并依法鑒定,確定其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的具體金額,并通過釋法說理讓朱某青在監察機關辦案環節主動退繳885萬余元。此后,監察機關繼續配合人民法院在判決后追繳2525萬余元,充分彰顯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堅決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決不讓犯罪分子從行賄行為中獲利的鮮明立場。
案例4: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單位行賄案——
依法嚴懲
生態環保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21年,時任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單位)董事、某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另案處理)法定代表人、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董事的被告人李某平,為前述3家單位在拓展承接環評業務、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送給某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李某某、某市環保局副局長謝某及巡視員趙某某等3名國家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財物共計1196萬余元。
辦理情況
本案由武漢市武昌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武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犯單位行賄罪,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武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以該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李某平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生態環保領域行賄犯罪,加強對重點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的典型案例。生態環保是關系人民福祉、民族未來的大事,嚴懲生態環保領域行賄犯罪是守護綠水青山、推進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通過行賄方式承攬環評項目,多次向多名生態環保領域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且犯罪持續時間長、金額大,是當前“受賄行賄一起查”懲治的重點。在嚴懲行賄犯罪的同時,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提出全額追繳行賄違法所得的處置意見;檢察機關在對企業開展專項審計的基礎上,綜合考量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中成本性支出和違法所得收繳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精準計算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共計549萬余元,并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追繳;審判機關依法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還主動融入碳達峰、碳中和的國家戰略和區域碳金融中心建設大局,將另案處理的2家涉案企業問題及時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由該公司認購碳匯林、碳中和林,以補植復綠方式積極開展環境修復。監察、檢察、司法、主管機關等多部門聯動協同,綜合發力,形成了聯合懲戒重點行賄人的工作合力。
案例5:霍某明行賄、對單位行賄案——
依法嚴懲醫療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霍某明為在麻醉藥品銷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以藥品回扣名義送給某市中心醫院麻醉科主任肖某(另案處理)40萬余元以及該醫院麻醉科(另案處理)245萬余元。
辦理情況
本案由安陸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安陸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明犯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向安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安陸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霍某明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回扣,以霍某明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后,霍某明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醫療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醫療行業資金密集,且存在較高專業門檻,一旦關鍵崗位滋生腐敗,回扣、返利等隱性交易極易嵌入藥品、器械價格中,導致病患就醫的隱性成本增加,加重患者醫療負擔,啃食群眾利益。依法嚴懲醫療領域行賄犯罪,是凈化醫療行業生態、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服務醫療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霍某明在推銷麻醉藥品過程中,向麻醉科等關鍵崗位上的領導干部行賄,其行為嚴重破壞了醫療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影響醫療服務質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霍某明的嚴肅查處,充分體現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對醫療領域腐敗問題零容忍的堅定立場,釋放出嚴懲醫療領域腐敗問題的強烈信號。
案例6:徐某行賄案——
依法嚴懲招投標領域
向多人多次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為在多個農商城項目承攬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22次送給時任湖北省某社副主任明某某、時任湖北農商城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某、時任湖北某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涂某某等3人(均另案處理)財物折合共計307萬余元。在上述人員的幫助下,徐某在多個地區中標多個工程項目并承建。
辦理情況
本案由天門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賄罪,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以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后,徐某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嚴懲在招投標過程中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嚴懲招投標領域行賄犯罪是維護市場公平、保障公共利益、推動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形成“圍獵”與被“圍獵”利益鏈,損害了招投標活動的權威性、公平性,破壞行業生態和公平競爭環境。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審判機關以徐某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充分體現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重拳出擊、嚴厲懲處招投標領域腐敗問題的鮮明態度,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強大的法律震懾作用。
來源: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湖北日報
出品:荊楚網(湖北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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