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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闖等3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等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周闖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范國猛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七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繳。
周闖自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糾集被告人范國猛、熊新華、徐久剛等人,為爭奪所謂“江湖地位”,逞強斗狠,為非作惡。1997年4月,周闖、范國猛等人報復傷害致周某某重傷案件,在城區有了惡名。為爭奪勢力范圍,該組織實施了2000年6月故意傷害陳某某案等系列重大惡性案件。至2012年,形成了三十余人參加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周闖負責決策和指揮,至2012年7月后轉為幕后操控,由范國猛負責直接決策、指揮。該組織宣揚“要聽從‘老大’的號令”等不成文規約和紀律。該組織通過插手、強攬工程,實施敲詐勒索等手段非法聚斂錢財,“以黑養商”,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所獲收益部分用于購買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該組織實施故意傷害11起、聚眾斗毆1起、尋釁滋事5起、敲詐勒索4起、強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開設賭場5起、賭博1起、串通投標1起、違法行為10起,共致1人死亡、5人重傷、12人輕傷等嚴重后果。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對鳳凰街辦百子畈村、樊口街辦范家墩村及周邊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上述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同時,部分被告人還實施了個人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周闖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范國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逐步發展成為領導者,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實際擔任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邱文建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分別參與部分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和媒體記者旁聽宣判。

又訊 9月11日,華容區人民法院對黃韓等20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組織、領導者黃韓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19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者一定數額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黃韓、黃毅、黃功能、黃肖、柳歡等人為幫助他人解決糾紛而實施打砸陳鎮批發部,后將該批發部經營者陳某某砍成輕傷。此后,該組織不斷發展壯大,陳亮、高風等人陸續加入,通過“2006年9月故意傷害高某某案”“2007年故意傷害張某某等人案”“2010年電廠路口聚眾斗毆案”,確立了該組織在黃磯村及周邊一帶的非法強勢地位,先后網羅尹防修、黃世威、秦昌勝等人分別在羅莊村、黃磯村等地實施22起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錢財,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被告人黃韓操縱、破壞基層自治組織換屆選舉,把持基層政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韓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黃毅等19人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宣判當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等參加了旁聽。
鄂州融媒體中心記者:溫博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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