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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干部關心愛護的精神。
近年來,從執行情況來看,產生了一定效果,但離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收入、房產、投資及子女從業、經商等事項的報告并不盡如人意。導致這種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問題上存在著若干認識誤區。少數領導干部認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把隱私作為避開監督的借口,對黨組織不如實報告或隱瞞個人情況。這種觀點看似有些道理,仔細想想卻又發現于法無據、于理無依。
隱私指的是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等。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受憲法法律保護。領導干部作為自然人或公民,當然享有隱私權,但領導干部的特殊身份又決定了其享有的隱私權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黨員領導干部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那些與權力行使有關的、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個人事項理所當然地應向黨組織報告,接受組織的監督。
少數領導干部總是拿隱私當作不如實報告的“擋箭牌”,作為避開監督的借口。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不講政治,二是不懂規矩,三是存在隱情。如,有的我行我素,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嚴重,不履行請假手續就到處亂跑甚至跑去國外;有的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個人隱私”,跟黨藏著掖著;還有的違法違紀,取得巨額財富,不敢如實報告,對組織不忠誠、不坦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組織加大了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抽查核實力度。這些年來,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這個上面。該報告的不報告,不按規定報告,甚至不如實報告,這就是違紀,要嚴肅處理。
對于領導干部來說,申報重大事項既是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更是一項組織紀律和政治規矩。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大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通過有關事項的申報,及時了解領導干部的收入是否合法正當,是否通過違法亂紀或者通過貪污受賄得來,對有問題的領導干部及時提醒和誡勉;通過干部重大事項申報制度,塑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態。
接受組織和人民監督是天經地義。能不能正確對待、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是衡量領導干部修養水平的一個重要尺度。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也是最好的防腐劑。自覺接受監督,就要敢于“曝光”,把自己各方面的重大事項晾出來、曬出來,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為官,心底無私天地寬,光明磊落坦蕩蕩。(武穴紀委監委 涂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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