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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柯利華、通訊員汪建民、羅先陽)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教師身份強奸、猥褻兒童刑事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及相關職業。據了解,這是黃岡市法院系統作出的首例“從業禁止”判決。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路某某利用其小學教師身份,在該校區教師宿舍內多次對不滿12周歲的女學生實施強奸和猥褻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作為人民教師,對被害人負有特殊職責,且對不滿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多次實施強奸,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猥褻,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路某某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應當實行從業禁止。
辦案法官介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該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從業禁止”制度正式有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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