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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個“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為集中打擊涉毒違法犯罪行為,持續深化毒品預防宣傳教育,近日,黃岡兩級法院集中開庭審理、宣判了4起毒品犯罪案件,涉及6名被告人。
人大代表旁聽"法、檢兩長"庭審重大毒品案件

6月24日下午,在黃岡中院第六審判法庭,由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肖笛擔任審判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官書云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馮某涉嫌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被告人聞某龍涉嫌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被告人殷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間,先后在浠水縣人民醫院、紫禁城酒店等地,多次向翟某某(已判刑)、游某某、楊某某(已判刑)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計45.03克。2018年12月8日,經被告人馮某與上線何某(綽號“楊哥”,另案處理)聯系,被告人馮某、聞某龍相約去荊州市沙市區購買毒品,交易完成后,馮某從所購毒品中拿出數克甲基苯丙胺、1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送給聞某某。被告人殷某得知馮某購買毒品,仍按照事先約定趕至黃鄂高速禹王收費站,并為馮某查探公安機關設卡查車情況,后在禹王收費站三人一起被公安機關抓獲,從車內一黑色雙肩包起獲疑似甲基苯丙胺4包共3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4包共2237.22克,總凈重5737.22克;從馮某隨身攜帶黑色提包起獲疑似甲基苯丙胺1小包1.3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顆共1.39克,總凈重2.72克;從殷某身上及車內挎包中起獲甲基苯丙胺4包共7.9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小袋共0.41克,總凈重8.34克。2018年11月,被告人馮某委托聞某龍幫其購買槍支,經馮某同意聞某龍前往團風驗槍,后以8000元的價格從吳某處購買仿“64式”手槍1支、子彈2顆,并收取馮某購槍款10000元。
本案經庭審查明事實后,將綜合案件情況擇期宣判。(裴廷雪)
男子在KTV包廂內容留9人吸毒獲刑半年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為了倡導全民抵制毒品犯罪,近日,黃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8年11月5日14時,林某某預訂某會所包廂,先后邀約熊某某、嚴某某、呂某某、江某某、崔某某、王某、秦某某、馮某某、周某等九人到包廂玩樂,林某某用自己攜帶的毒品“K粉”和“開心水”供上述人員吸食。當日16時,公安機關對KTV進行清查,查獲被告人林某某及吸毒人員共十人,經現場尿樣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提供毒品及場地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林某某犯罪后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不僅是制毒、販毒違法,容留他人吸毒也一樣違法。所謂“容留”,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吸毒還為其提供場所的行為。切勿以身試法,毒品害人害己,既不要自己吸毒,也不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遠離毒品,健康娛樂。(懷佩琳)
國際禁毒日,麻城法院依法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麻城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男子李某某先后三次前往武漢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100顆和甲基苯丙胺0.69克,帶回麻城進行販賣。為了隱藏自己的身份,李某某以別人的名字注冊了微信,每次毒品交易李某某只接受微信轉賬,交易毒品前約好接頭地點,李某某讓買毒品的人說明自己的特征,收到轉賬后,李某某按約定交付毒品。除了微信聯系,李某某交付毒品時與買毒品的人沒有任何語言交流,買毒品的人從來沒有正面看到過李某某的面部。正因為李某某隱藏工作做得好,一年多來,李某某先后多次向劉某、朱某、雷某等6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43顆和甲基苯丙胺0.29克。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麻城市某賓館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毒品,受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黃培英、汪建民、羅先陽)
為妻子慶生請客吸毒,男人獲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為招待前來給妻子慶祝生日的朋友,羅某除請客吃飯外,還請客吸毒。日前,該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在黃梅法院審結,羅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因其妻子梅某美過生日,約吸毒人員沈某峰、曹某、王某等人在小池某餐館吃飯。飯后,為“招待”前來給妻子慶祝生日的朋友,羅某出資3000元錢購買了毒品“開心水”(甲基苯丙胺水溶物)及“K粉”(氯胺銅),在某私人會所預定了包廂與沈某峰、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吸食。次日,民警趕到現場將羅某及吸毒人員沈某峰、曹某當場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黃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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