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張理晶 通訊員牛騰州)貨車與轎車相撞,轎車車主索賠車輛貶值損失費3萬元。記者昨悉,漢陽區法院認為“未造成巨大影響”,一審駁回訴訟請求。
2018年6月,武漢某運輸公司員工孫某駕駛貨車行駛到漢陽區內時,與魏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轎車受損嚴重。交管部門認定孫某負全責,魏某無責。事后,孫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了轎車維修費用。
車修好后,魏某認為自己的車買了不到3年,受過嚴重撞擊后肯定貶值了,找到評估公司對車輛估值。評估認為,該車發生過嚴重交通事故后折損了3萬元。魏某找到孫某、孫某所在的公司、孫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三方承擔修理車輛途中所用的交通費93元、誤工費2000元、車輛評估費2000元和車輛折損費3萬元。因多次協商無果,魏某將三方告上法庭。
近日,漢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在于車輛貶值損失3萬元是否應當賠償。
庭審中,孫某認為魏某的車輛損失已經獲賠; 保險公司認為,魏某主張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為車輛損失已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法院駁回了魏某賠償請求。法院認為按照現行法律,車輛貶值損失未列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所謂“少數特殊、極端情況”,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包括以下情形:因車輛貶值對車輛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響的,例如待售車輛;新車運行時發生事故,經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壽命和狀況; 車輛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經維修雖能使用,但與受損前相比性能差距顯著,失去其原有特定屬性的。本案中,轎車受損部分已被維修或換新,不影響正常使用和行駛,也不是待售中或運行中的新車,關鍵部件未受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