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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海波 張妍)在網購時代,網店商品的好評量、銷量、店家信譽是消費者挑選商品的重要依據,但是有些“滿分好評”、高額交易量,卻有可能是“刷”出來的。近日,隨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為電商提供刷單、刷好評服務的案件,對刷單平臺曾某某等四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至四百五十萬不等;對網絡商家吳某某等三人以虛假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四萬元不等,同時追繳七人全部違法所得。
2021年,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先后多次購買多款刷單軟件,并在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情況下,租用辦公場地,雇人聯系商家開展刷單業務,幫助商家營造產品銷量高、質量好的假象,從中獲利共計1000余萬元。同時,網絡商家吳某某等三人為提高網絡店鋪銷量,與曾某某聯系,通過刷單平臺刷單,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共非法獲利100余萬元。2022年,網絡商家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其他六人也陸續投案。后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告吳某某等三人犯虛假廣告罪向隨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虛假信息等服務,并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情況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該四人的行為均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且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吳某某等三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該三人行為均侵犯了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虛假廣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刷單是指網店商家為提高所售商品的好評及網上銷量,委托刷單平臺雇傭刷手在網店下單,并將所購商品費用及服務費支付給刷單平臺;商家收到貨款后發出空包或價錢極低的物品,刷手收貨后給出好評,刷單平臺返回刷手購買商品的費用并支付傭金。此種商業模式,商家及刷單平臺分別涉嫌虛假宣傳和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部分電商為獲取短期利益,采用“刷單炒信”的方式,制造虛假好評和高銷量,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法官提醒,在電商經營中應當秉持誠信理念,恪守法律底線和商業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經提升產品銷量,以過硬的質量和服務獲得消費者好評,才是經營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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