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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庹科、呂雙)10月29日筆者獲悉,在曾都法院的協調下,“老賴”主動履行130萬元欠款。“法官,麻煩您幫我跟申請執行人聯系溝通一下,我們愿意協商解決這個案件。”“拒執”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子女李某從山西太原趕至隨州,表示愿意溝通履行近130萬元執行款項。這一變化自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被抓捕歸案僅過去2天。
原來,被執行人王某某系山西某養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申請執行人湖北某專汽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某養殖公司簽訂車輛定作合同,車輛交付后,被執行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申請執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10月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在審判中達成調解協議。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的調解書,2016年3月,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曾都法院為執行生效的調解書作出執行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山西某養殖公司的對公賬戶。因被執行人遠在山西,執行法官未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雖多次督促,但該公司始終未履行。2016年11月,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為避免該案陷入執行僵局,2023年,曾都法院執行工作人員調取了被執行公司對公賬戶的銀行流水,發現該對公賬戶在執行期間存在大額交易流水,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申請人湖北某專汽公司遂向該院提起刑事控告,法院自訴立案后,迅速將逮捕決定書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2024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將被執行人山西某養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逮捕歸案。10月 20日,王某某的子女從山西趕至隨州,案件承辦法官利用周末休息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經過溝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某親屬于當日代為履行10 萬元,剩余120 萬元在10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項支付后,該執行案件執行完畢,自訴人撤回刑事自訴案件的控告。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的親屬將剩余120萬元及本案執行費、訴訟費全部匯入我院執行款賬戶。
10月23日,自訴人湖北某專汽公司向曾都法院申請撤回刑事自訴,該院經審查,依法作出準予撤回自訴的刑事裁定,并于當日上午將被告人王某某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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