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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鄧楸子)為謀取非法利益,趙某等人組團以中藥粉為原料制售“可用于治療新冠肺炎”的“特效藥”……經廣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11月18日筆者了解到,法院近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趙某等14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805萬元。一審宣判后,趙某等9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之后,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3月10日,廣水市公安局成功搗毀一個涉嫌生產假冒“可利霉素片”的窩點。經查,2023年2月,趙某、曹某、李某、吳某等人商定各出資2萬元,合伙生產A貨(即仿冒產品)“可利霉素片”。后由趙某聯系購買鋁塑封口機和壓片機各1臺,利用黃芪、山藥等中藥作為原料,在黃某位于鄉下的老宅中生產“可用于治療新冠肺炎”的“可利霉素片”。
案發時,公安機關在現場查獲假冒“可利霉素片”共計104514片。趙某等人被抓獲后,廣水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根據涉案人員基本情況,該院建議公安機關從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入手,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分工、共同犯罪參與程度、社會危害性大小、主觀故意認定等方面開展取證,全面收集證據。
廣水市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該案中,黃某、錢某、梅某無印刷藥品包裝資質,卻分別為趙某等人提供“可利霉素片”包裝盒、鋁箔、藥品說明書,并從中獲利,涉嫌共同犯罪,遂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上述三人立案偵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和相關犯罪證據,對三人予以追訴。
“該案涉及人員眾多,為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需要進行分層分類處理,解決‘輕輕重重’問題。”承辦檢察官介紹,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該院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制售假藥過程中的層級身份、職責作用、參與時間等,合理確定打擊范圍,準確區分主從犯,對于實施策劃、有出資行為等起主要作用的趙某某等6人,依法認定為主犯,提出判處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對于負責調試設備、打雜、提供藥品包裝等起輔助作用的彭某某等8人,依法認定為從犯,并對部分人員提出緩刑建議。經廣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是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務實舉措。在辦理該案的同時,我們已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將藥品規范經營檢查納入日常檢查,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更好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廣水市檢察院檢察長徐化成介紹,下一步,該院將持續深化一體履職、綜合履職,以個案辦理為契機,督促市場監管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拉網式檢查,對于無證經營、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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