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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彭俊軒)近年來,電子煙悄然走進大眾生活,炫酷的外觀、多樣的口味,引得不少人跟風嘗試。殊不知,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朋友圈等渠道進行宣傳、銷售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近日,由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非法經營案,一審法院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并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扣押的偽劣電子煙予以銷毀。
2023年8月,在一次飯局上,宋某認識了其上線李某。后宋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上線李某購買了大量電子煙,并通過快遞、物流向多人銷售“奶茶杯”電子煙600個和電子煙煙彈1200盒,金額共計24600元。
“李老板說他是專門負責生產銷售電子煙的,他們有專門的工廠負責生產,我只需要幫他銷售出去,便會按照銷售數量給我相應的提成。”宋某介紹道。
9月21日,宋某又以59172元的價格向駐馬店一男子銷售了3599個奶茶杯電子煙和399盒電子煙煙彈。其雇請貨拉拉司機將該批電子煙運至河南省駐馬店,在途徑隨縣境內高速服務區時被執法人員查獲,遂案發。經湖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認定,涉案電子煙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為偽劣電子煙。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偽劣電子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從寬處罰情節,且社區矯正通過,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罪名及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2022年9月28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各省局發布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從2022年11月1日以后,無證生產、經營電子煙超過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的,都將是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電子煙也是煙。作為一種模仿卷煙應運而生的電子產品,雖不同于普通香煙,但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電子煙的售賣必須合法合規,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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