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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任驪 謝鳳雪)日前,隨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用母豬肉加工鹵制后冒充牛肉批量銷售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工作。同時,責令潘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金額一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9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襄陽市居民崔某某(已另案處理)在租用的廠房內將母豬肉抹上牛血上色加工,并冒充牛肉批量銷售。2022年1月,從事鹵肉生意的被告人潘某某與崔某某結識后,其在明知崔某某售賣的為假牛肉的情況下,仍以遠低于市場價的成本從崔某某處購買,并經鹵制加工后,冒充牛肉在自己店鋪銷售,截至2024年1月,銷售金額達9萬元。后公安機關根據(jù)線索,依法傳喚潘某某,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崔某某向潘某某銷售的牛肉中檢出豬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銷售假牛肉制品約9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潘某某以假充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合法、請求有據(j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及犯罪時的年齡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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