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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秋爽)“法律制裁的不僅是你過去的行為,更是為了喚醒你未來的良知。從今往后,望你們戒除僥幸心理、敬畏法律,用合法勞動創造財富……”近日,在庭審現場,隨縣檢察院檢察長劉洋在發表完公訴意見后,語重心長地對兩名因參與“跑分”并“黑吃黑”的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
“跑分”誘惑下的迷途
2024年8月下旬,吳某結識了一名“跑分”上線(身份不明),對方承諾以銀行卡流水總額5%的提成換取其提供銀行卡幫助轉移犯罪資金。因自身銀行卡受限,吳某遂拉攏張某參與。
8月28日,吳某、張某與“上線”在天門市一酒店匯合。張某按指示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及交易密碼,供“上線”接收、轉移涉詐資金。當晚,張某銀行卡內轉入涉詐資金4萬元,“上線”當場取走3萬元,剩余1萬元因銀行卡被臨時封控未能取出。“上線”將銀行卡交還張某,要求二人次日到銀行柜臺取出被封控的1萬元。
貪念作祟,上演“黑吃黑”
次日,吳某帶張某前往銀行取款,卻被告知需到開戶行辦理。此時,吳某心生貪念:“銀行卡在我們手上,何不自己把錢取了,省得等‘上線’給報酬?”隨即,兩人返回隨縣,吳某指使張某將卡內剩余的1萬元取出并交給自己。吳某分給張某2000元作為其“跑分”的好處費,剩余8000元用于個人生活消費。
殊不知,張某銀行卡接收的4萬元,正是被害人小王遭遇詐騙后轉入的資金。小王報案后,張某被列為嫌疑人,隨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張某、吳某隨后主動投案。
檢察官抽絲剝繭,精準改變定性
2024年11月,隨縣公安局以吳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張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細致審查全案證據,多次訊問嫌疑人,并調取查看張某在隨縣取現時的銀行監控視頻,力求還原案情本質。
“張某、吳某僅提供銀行卡供“上線”操作,并未實際實施取現行為,不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二人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但因涉案流水金額未達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故該部分行為亦不構罪。”經全面審查后,檢察官認為。
同時,檢察官結合在案證據對二人進行詳細訊問,最終查明吳某在“上線”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臨時起意,產生非法占有卡內剩余資金的故意,指使張某取現并分贓,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征。而張某雖無非法占有目的,但明知卡內資金系犯罪所得,仍聽從吳某指使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據此,檢察機關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盜竊罪對吳某提起公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庭審有力指控,依法懲治犯罪
庭審中,面對辦案檢察官對其盜竊罪的指控,吳某辯解稱取走的1萬元是其應得的“跑分報酬”。承辦檢察官當庭予以有力駁斥:“涉案1萬元系被害人小王的被騙款項,其所有權歸屬被害人,絕非‘上線’或吳某的合法財產。吳某與‘上線’關于所謂‘報酬’的約定,本質上是非法獲利的分配,不具有法律效力,絲毫不能改變涉案款項的贓款屬性。吳某在‘上線’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指使張某秘密將卡內資金取出并非法占為己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考慮到吳某系累犯,具有多次前科劣跡,人身危險性大,不宜適用緩刑;張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檢察官發表公訴意見時,建議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吳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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