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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 (記者胡弦、通訊員吉海英)應當報批環評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就擅自開工,如采取主動關停等措施或在兩個月內主動申請到環評批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不予處罰。4月20日,《湖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發布,其中明確,將對15類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清單》列舉了10項“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事項和4項“初次違法后果輕微不予處罰”事項,還增設1個“其他違法輕微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涉及建設項目的有5項,水污染防治有1項,大氣污染防治有3項,固體廢物污染有2項,此外還有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項目。
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輕微超標,根據此前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清單》規定,如該污水處理廠是初次違法,且滿足超標污染物為單個因子且超標倍數在10%以內、不含一類污染物、24小時內整改并達標等條件,可不予處罰。
“《清單》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是對生態環境執法的進一步規范,而不是放松。”省環境執法監督局負責人介紹,《清單》細化明確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事項和情形,并未賦予違法排污者法外“特權”,更不是“免罰金牌”。
據介紹,省生態環境廳將適時開展效果評估,對《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對拒不執行《清單》或濫用《清單》的單位和個人,生態環境部門將及時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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