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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會老去,當因為年邁、疾病等原因,無法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愿或者獨立處理財務,無法正常參與社會生活,那時,誰會是那個可靠的監護人?近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宣告年逾八旬的張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老人的小兒子作為其監護人,讓張奶奶能夠安享晚年。
顧慮:兒子在國外能照顧好母親嗎
88歲的張奶奶有兩個兒子,多年前都已定居國外。十年前,張奶奶和愛人一起住進養老院。雖然相距遙遠,但兩個兒子都會定期輪流回國探望。三年前,老伴去世,張奶奶逐漸不能記事,生活也不能自理,被確診患上阿爾茲海默癥。因為張奶奶的其他親屬都年事已高,且不在本地,對母親的狀況兩個兒子非常擔心,他們為張奶奶請了兩名護工,24小時照顧其飲食起居。
今年7月,為了讓老母親能安度晚年,常居加拿大的大兒子大蘇(化名)主動向法院申請擔任老人的監護人,而同在國外的弟弟小蘇(化名)也表示可以做母親的監護人,雙方均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向承辦法官表達了自己的訴求。
與他們溝通后,法官摸清了情況,但仍有顧慮,“其中會不會另有隱情?”“兩個兒子都在國外,他們擔任監護人能照顧好張奶奶嗎?”為此,法官決定到老人居住的養老院詳細調查。
調查:兄弟感情好,對父母很孝順
在養老院,法官見到了耄耋之年的張奶奶。因為有兩名護工輪流照顧,老人看上去狀態不錯,但無法與人溝通,法官也沒辦法通過語言交流知曉老人的真實意愿,所以只能向老人身邊的熟人、親戚等求證。
“我查房的時候,經常看到他們打來電話跟老人視頻聊天。”養老院的一名負責人說,張奶奶看病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兩個兒子都積極支付,平時也常打電話過來詢問老人的健康狀況,看得出母子間感情深厚。
24小時照顧張奶奶的兩名護工,更了解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兩兄弟照顧母親的情況。她們說,兄弟倆每季度都輪流回來看張奶奶,非常孝順。別看張奶奶不能與人溝通,但每當兒子打電話過來跟她視頻,她的表情是高興的,“他們對老母親很體貼,夏天用的涼席都是他們網購寄來的”。
由于兩兄弟都有意愿成為張奶奶的監護人,法官還多次實地走訪張奶奶所在社區、退休前的單位、張奶奶的鄰居等,并電話詢問了張奶奶遠在外地的親戚。“他們兄弟之間感情很好,對父母也一直很孝順。”張奶奶的鄰居、親戚們說。
經過多方詢問和證實后,法官了解了案件情況,隨后多次通過遠程視頻跟張奶奶的兩個兒子溝通,釋明作為監護人需要履行的職責及相應義務。
在案件調查審理的同時,對張奶奶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也在進行。經司法鑒定,張奶奶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釋法:監護遵循被監護人最大利益保護原則
考慮到小蘇雖然長居國外,但主觀上有擔任監護人的意愿,客觀上也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條件,最終法官判決宣告張奶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小蘇為其監護人。另外,為最大程度保護張奶奶各項權益,法官還要求小蘇提供其履行監護職責的具體計劃。
“作為監護人,我會對被監護人生活關照、權益維護、醫療護理、財產事物等履行監護職責,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法庭上,專程回國參加庭審的小蘇拿出了詳細的《監護計劃書》宣讀,并表示一定會履行好義務,盡心照料母親,讓老人晚年過得舒心。
法官說,小蘇的《監護計劃書》寫得很細,且條理分明、涉及多個方面,看得出平時一直在悉心照料老人,比如在人身事物方面,表示會每天視頻連線看看母親,照顧母親情感,安排起居飲食等;對母親的病情,會及時跟醫生聯系了解,負責好醫療機構選擇以及針對母親身體情況安排進一步診療等。
法官進一步釋法:監護是指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民法典第二十八條對能擔任監護人的人選和順序進行了規定,從先到后依次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并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民法典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此案中,兄弟倆作為老人的子女,都有擔任監護人的意愿,且已實際履行過一定的監護、照顧職責,因此依法都可以作為其母親的監護人。
民法典還規定,監護應當遵循被監護人最大利益保護原則。在法律層面,作為監護人,不僅要行使權利,也必須履行義務,包括對被監護人資產的管理、對其生活起居的護理、處理與被監護人有關的法律訴訟、代被監護人選擇疾病治療方案等,具有持續時間長、涉及內容多等特點。結合本案,經向大蘇、小蘇詳細了解他們的生活、工作等情況,弟弟小蘇在時間、經濟等方面,更滿足被監護人最佳利益保護原則,因此綜合法情理平衡,法院依法確定由小蘇擔任其母親的監護人。
法官也特別指出,雖然法院指定了小蘇作為監護人,但大蘇也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必要時協助小蘇照料張奶奶。
當然,作為老人的監護人,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維護老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老人的財產。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老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老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 許梅 通訊員 金娜
來源:浙江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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