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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汪佳慧)賺錢門路千萬條,開設賭場罪難逃。組局、放碼換錢、放哨,4人看似完美配合,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經黃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黃梅縣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劉某軍、張某豪、張某、潘某有期徒刑7個月至拘役4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2023年1月的某日下午,無所事事的劉某軍想到過年身上拿不出錢,于是萌生了開個賭場搞點錢花的想法,便馬上在向某經營的平價超市地下棋牌室內開設了賭場。劉某軍邀請、組織了趙某兵、趙某龍、胡某等二十余名參賭人員通過撲克牌比點數大小來計算輸贏(俗稱“三公”)的方式賭博。
賭注最低為100元人民幣上不限定賭注數額,每把下注賭桌上約5000元至2萬余元人民幣,劉某軍從參賭人員贏取的賭資中抽取50元至200元進行抽頭漁利,當天劉某軍累計共抽頭漁利約8000元人民幣。
為了持續非法獲利,劉某軍在賭場所在的超市中購買一些煙酒飲料等物品提供給參賭人員飲食,吸引賭客繼續參賭。期間,被告人張某豪、張某則向賭場內參賭人員提供放碼換錢。二人每幫參賭人員兌換1萬元現金,劉某軍支付其二人100元。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劉某軍還讓潘某在超市一樓賭場望風、放哨。
直至賭場結束,張某豪、張某累計向參賭人員趙某兵、趙某龍、胡某等人放碼換錢7萬余元,劉某軍共支付張某豪、張某600元,支付潘某300元。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軍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張某豪、潘某、張某為劉某軍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四被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豪、潘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檢察官提醒,賭博絕非是一種正確的休閑娛樂方式,賺錢同樣要選擇合法的途徑。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提高拒賭反賭意識,正確區分賭博違法行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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