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金紅羽)披上“網絡馬甲”,就可“按鍵傷人”?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一起因在微信群里發布不實言論而導致的名譽權糾紛案,判處“造謠者”向企業公開道歉,依法維護企業名譽權。
某科技公司系經營數字藏品的平臺。2023年1月,張某在該平臺注冊并進行數字藏品交易,先后向公司轉賬16萬余元,后藏品未升值出現虧損。張某組建微信群聊,以“某公司詐騙”發起接龍,多次散布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文章。某科技公司遂訴至漢陽法院,請求判決張某在公司經營平臺上公開道歉,賠償公司商譽損失10萬元。
經法院審理,張某未經公安機關認定某科技公司存在詐騙行為的情況下,在網絡上使用“詐騙”字眼進行評價,該行為導致某科技公司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名譽權。但張某轉發不實言論的場所為對象特定的微信群內,行為的影響未超出該微信群的范圍,且無證據證明科技公司損失10萬元。綜合上述情況,判處張某出具書面道歉信,在某公司平臺上發布兩個月。
法官提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網言網語不可任性,惡意誹謗需擔責。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限度,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得因此而損害他人名譽。如果罔顧事實,不分青紅皂白做“鍵盤俠”,甚至為泄一時之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譽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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