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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孫瑩、程靖婷)近日,蘄春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農買賣合同糾紛,讓原本對簿公堂的原、被告冰釋前嫌、握手言和,促使當事人當場履行了義務。
某合作社與曹某(化名)系生意伙伴,曹某常年在合作社購買蝦苗。2017年4月,曹某再次前往該合作社購買蝦苗,合作社按照要求向曹某出售價值20000元蝦苗,曹某后續支付部分貨款,尾款9000元經多次催要無果,現合作社提起訴訟,要求曹某付清尾款。
曹某表示,在合作社購買了蝦苗,但是由于所購買的蝦苗出現了大面積死亡,才導致其沒有付清尾款。
某合作社指出,蝦苗不可能有問題,公司多次向曹某催要尾款,曹某都沒有反映蝦苗出現狀況。合作社與曹某系多年生意合作關系,公司對于出現問題的蝦苗都會在第一時間進行賠償。
蘄州法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涉及農業養殖,雖案件標的數額不大,但關系到村民家庭收入和生活,便迅速就該案展開調查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首先,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曹某在合作社購買蝦苗,合作社為其提供蝦苗,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曹某在收到蝦苗后,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其次,曹某作為購買者,主張所購買的蝦苗出現大面積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況,即便蝦苗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曹某也應在合法期限內進行主張......”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擺事實、講道理,引導原、被告雙方能夠換位思考、互諒互讓。
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溝通、答疑解惑,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曹某向合作社表達了誠摯地歉意,并當場將尾款履行完畢,案結事了。
該案的成功化解是“調解優先”原則的生動體現。接下來,蘄春法院將始終保持“如我在訴”的熱忱,堅持“小案不小辦”“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為涉農市場主體提供更優司法服務,讓司法為民更有力量、更見“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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